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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物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微生物和有害物质的媒介。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单位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有关管理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应当按照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测,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服务对象 : 所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相关标准】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预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单位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服务对象:酒店、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相关标准】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单位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服务对象:酒店、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商场(店)、展览中心、书店、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相关标准】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指公共场所的发证检测、复证检测和经常性卫生检测。发证检测和复证检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经常性卫生检测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检测,检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服务对象:酒店、餐厅、美容美发店、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各类公共场所。【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相关标准】GB/T 18204.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 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3《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14934《食(炊)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DB 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从卫生学角度论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布局、建筑装修材料、集中空调通风设施、室内空气、禁止吸烟、二次供水设施、饮水、洗浴水、泳池水、净化消毒和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客流控制和分流等方面规划设计的可行性,识别可能存在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危险因素,评估和预测疾病传播的健康风险,提出改进措施,为建设项目验收和审批提供技术依据。服务对象:宾馆、旅店、沐浴、游泳场所、商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等。【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59号《*******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2006】第53号《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2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标准】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DB 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注: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三>、建设项目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从卫生学角度论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布局、建筑装修材料、集中空调通风设施、室内空气、禁止吸烟、二次供水设施、饮水、洗浴水、泳池水、净化消毒和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客流控制和分流等方面规划设计的可行性,识别可能存在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危险因素,评估和预测疾病传播的健康风险,提出改进措施,为建设项目验收和审批提供技术依据。服务对象:宾馆、旅店、沐浴、游泳场所、商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等。【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第59号《*******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2006】第53号《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2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标准】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DB 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注: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二次供水卫生检测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申请二次供水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申报项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蓄水池应全部进行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申请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应以一套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供水管道组成的系统为单位进行验收。整套系统末梢用水端总数小于等于500个的应设置3 ~ 5个检测点,大于500个的每增加200个末梢用水端相应增加1个检测点。”服务对象: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检测、申请二次供水或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审核的项目。【法律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2006】第53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水质卫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沪卫监督【2010】046号【相关标准】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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